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 告
发布时间:2012-12-10 17:18:58
张付(富)翟、李因红: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担保合同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张付翟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剩余借款95.50万元并支付利息143250元;2、被告李因红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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