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华、朱凤芹: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你们与被告曾斌、孙宏祥、庞跃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要求被告李元华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由你们与曾斌、孙宏祥、庞跃伟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首个工作日即2013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