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 告
发布时间:2013-03-29 08:24:35
刘波: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你与被告赵磊、韩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要求被告赵磊返还借款49000元及利息,并由你与韩璞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首个工作日即2013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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