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本红: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你与焦作市广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雪霞、焦作市云达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何云国、李玉芬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要求你返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王雪霞、焦作市云达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何云国、李玉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3年8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