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静: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你与被告马德松、秦晓红、张玉峰、唐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要求被告马德松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你与秦晓红、张玉峰、唐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3年8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