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起伦:
本院受理原告谢文靖诉被告焦海军、焦作稷发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与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焦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谢文靖剩余借款656991.07元并赔偿损失(以上述借款656991.07元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自2009年3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2、被告焦作稷发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谢文靖剩余借款23万元并赔偿损失(以上述借款23万元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自2009年元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3、驳回原告谢文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70元,由被告焦海军负担9370元,剩余3300元由被告焦作稷发农业观光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