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 告
发布时间:2013-05-28 15:30:54
董进才:
本院受理原告荣福秋诉你与王建春、荣保利、买东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荣福秋要求你与王建春、荣保利、买东海承担连带责任返还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追加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3年8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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