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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未特别提醒,保险公司负全部责任

  发布时间:2013-07-12 18:49:31


    因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予以特别提醒,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小周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轿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险种,并办理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95300元,小周共缴纳保险费5945.04元。在保险期限内该被保险车辆由驾驶员小王驾驶时与其他车辆相撞。经鉴定,对该车被推定为全损。后小周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164900,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小周无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出险后,被告应当积极进行理赔。被告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在“赔偿处理”部分约定的“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质上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符合免责条款的本质特征。

    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其明确告知和解释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仅凭保险单正本重要提示一栏关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所对应的全部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提示,并不能表明被告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此情况下,保险条款中的上述内容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援引上述内容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164900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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