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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课外活动受伤,学校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07-12 18:53:37


    日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某幼儿园未能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而被法院判决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孟某系被告某幼儿园的学生,一天上午,孟某在参加课外活动时候不慎摔伤。该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立即将孟某送到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肱骨髁上骨折。后经鉴定,孟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事实上,该幼儿园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为: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300000元,该保险对精神损害不负责赔偿。而此次事故正好发生在保险期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孟某作为年仅四岁的幼儿,其在被告某幼儿园参加课外活动,被告应尽到相应的管理、保护义务。被告现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管理、教育、保护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按照被告某幼儿园投保的校(园)方责任保险,被告某保险公司依法应负责赔偿原告孟某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29000余元,某幼儿园应赔偿孟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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