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买商品房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定单,交纳定金5万元,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定金收据改成会员费,迟迟不与买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
2009年3月30日,小崔与河南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定单,约定:开发公司为其保留住宅楼C座I型1楼98.8平方米房屋一套,单价为2298元/平方米,小崔为取得上述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自愿向开发公司缴纳五万元作为定金。同日,小崔向开发公司交纳50000元,开发公司向小崔出具写字楼会员费五万元收据。事实上,该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包括住宅楼和写字楼。后开发公司迟迟不与小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权利依法应受到保护。原告因买卖房屋与被告签订了定单,虽然原告持有的收据上载明的是写字楼会员费,但该款是被告在签订定单当天收取的,且双方未就“会员费”的用途做其它具体约定,故应当认定该款系原告向被告交纳的购买住宅楼的定金。签订了定单后,原、被告双方本应积极协商购买房屋具体事项,但因被告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