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丁山、各树领: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张小明、崔寸梅、吕泽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张小明返还借款18.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崔丁山、各树领、崔寸梅、吕泽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3年12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