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贵宝(杨贵保):
本院受理原告岳学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杨贵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岳学泰借款52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被告杨贵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