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5月8日,原告曲某之夫、原告王大、王二、王三之父王某在本村村民被告侯某所承包的农户家盖房,在粉刷二层楼顶时摔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2年5月16日,由原告王大代表四原告为甲方、被告侯某为乙方,在村委治保兼民调主任林某见证下,双方签订了协议,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王某在施工期间从铁架上摔下致死一事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6万元整,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再因此事引起任何形式的纠纷。协议达成后,被告提出为该协议办理公证,协议双方及见证人一同到公证处后,因手续不全而未能办理。后四原告诉至法院,以显示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
[分歧]
在认定该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经双方平等协商之后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签订协议时村委干部在场见证。原告方自愿签订协议获得一次性补偿,放弃不足部分,应视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协议生效后,被告已依约履行完毕,应为合法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与法律规定理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差额可谓巨大,故原告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不无道理。作为受害人家属,在失去亲人之后所得到的赔偿金数额当然是越多越好,故不能认为原告是出自内心而自愿签订该显示公平的协议。故该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的关键点在于认定显失公平的标准问题,即除客观上要求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外,还需要了解签订合同时,是否是当事人的主观真实意愿,即利益受损方或因缺乏经验,或因情况紧急,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第一,本案中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严重失衡,符合合同显失公平的客观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父亲在受雇于被告时摔伤致死,且不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赔偿项目,只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两项,就已达将近15万元,而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仅赔偿6万元,差额巨大,显失公平。
第二,本案中签订合同时不能认定原告是出自内心自愿。首先,作为受害人亲属,肯定是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金数额;其次,无证据证明被告已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从而使原告放弃了大部分赔偿金。原告出于急于安顿逝者的心态,迫不得已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能的。因此,不能认定原告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三,本案将协议内容认定为显失公平,符合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是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失,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如若将该协议内容认定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则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这是极为不公平的。
所以,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该协议可以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