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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18岁少女抢劫手机一部被判三年

  发布时间:2013-11-01 16:32:56


    9年前,刚满18岁的小丽和朋友一起抢劫了两个女孩一部手机,如今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山阳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小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4日1时许,小学肄业在家的被告人小丽伙同小杰等3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在焦作市东焦作村一公厕旁边对被害人小芳2人进行殴打,后抢走一部手机、挎包、背包等物。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83元。现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丽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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