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人家饲养的宠物狗,又到人家的店里卖,这不是自投罗网吗?近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各判处被告人王洋(化名)、王光(化名)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罚金2000元。
2012年10月的一天晚上,王洋、王光携带编织袋到其居住地方附近一个踩过点的养狗场,翻墙盗窃了三只小宠物狗。第二天,两人跑了几个地方找宠物店卖狗销赃,最后到受害人杨林(化名)经营的店里时,杨林认出是自己饲养的宠物狗,遂打电话报警将两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三条宠物狗的价值共30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洋、王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