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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迹可疑遭盘查 主动交代从轻罚

  发布时间:2009-09-07 10:53:53


    5月21日,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4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焦作市某公园南门口配电房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活扳将配电房门的锁撬开,将被害人王某的150米电缆线和240米铜芯线盗走。行至艺新时,遭遇夜里巡逻的特巡警盘问,因为心虚主动向警察交代自己的罪行。后经鉴定,该电缆线和铜芯线价值2030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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