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瑞达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诉你与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沁阳市瑞达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300万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12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1.60%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2、被告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对被告沁阳市瑞达木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