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泗洪:
本院受理原告孔祥全诉你与曹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孔祥全要求你与曹泗敏返还借款2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兹定于2014年4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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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一四年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