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海、赵春秀: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夏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元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点八五计收);二、被告赵春秀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夏志海、赵春秀平均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