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夏: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你与张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张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借款4.9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7月30日期间利息以月息9.9‰计算,2012年8月1日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点九五计收);二、被告张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凉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张夏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