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滨、赵文英、司菊平: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刘津银、卫华、张建军、王保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李滨返还借款4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刘津银、卫华、张建军、王保玉与你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6 月27 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2014年3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