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焦作市朗玛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博爱县广信煤炭运销处、杨四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焦作市朗玛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你与博爱县广信煤炭运销处、杨四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