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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 告

发布时间:2014-03-28 09:09:53


焦作市昶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你与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南村民委员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焦作市昶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剩余借款11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7年11月1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二、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焦作市昶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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