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胜、陈宾: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丁芳、韩玉海、赵艳霞、王涛、宋立君、王国峰与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丁芳、李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借款19.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22日期间利息以月息10.92‰计算,剩余利息自2012年12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点四六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2、被告韩玉海、赵艳霞、陈宾、王涛、宋立君、王国峰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韩玉海、赵艳霞、陈宾、王涛、宋立君、王国峰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芳、李永胜追偿。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丁芳、李永胜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