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泗洪:
本院受理原告段红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曹泗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段红顺借款1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4320元,由被告曹泗洪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