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艳花: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垒垒、李方方、刘军平、琚小河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韩垒垒、李方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2日之间利息按月息10.92‰计算,2012年9月3日至判决所确定宽限期内实际返还之日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点四六计收);2、被告付艳花、刘军平、琚小河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付艳花、刘军平、琚小河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垒垒、李方方追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