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无业人员小王,上一次就因酒后多次溜进某单位盗窃被法院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这次又酒后路过公安局进行盗窃,刚伸手便被抓获。近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1月29日凌晨零点左右,白酒喝多的被告人小王路过公安局,翻越栏杆进入院内,从一楼一办公室窗户进入该房间行窃,在该房间内办公桌左侧抽屉内盗窃现金1500元,在办公桌上盗窃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小王不知道从他进入院内的时候就已经被值班保安发现,后被告人小王在逃跑过程中被值班保安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被盗电脑价值2905元。现赃款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且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