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十元的费起争执 言语不和打伤人

  发布时间:2014-05-27 16:40:59


    曾因犯窝藏罪、盗窃罪坐过牢的马某,因女友的打的费将出租车司机打伤。近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去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因其女朋友坐出租车付车费事宜与出租车司机小强发生纠纷并厮打,后又与赶来的小强同事李某等人厮打,被告人马某将被害人李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马某及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就民事部分经济损失的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给付赔偿款两万元,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