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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法院关于社会稳定问题的成因分析与处理建议

  发布时间:2009-09-08 17:33:54


    近年来,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涉法信访问题,涉法上访的数量不断上升,高居各类上访案件的首位。不少当事人越级上访,有的一上访就进京,以期问题迅速解决。有的反复上访、重复上访,有的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有的互相结合形成上访团体,带有明显的群体性,息诉难度大。同时,上访的对抗性明显增强。有的当事人在上访中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在机关门口喊冤纠缠,拦截领导车辆,影响生产生活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有的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等过激行为。有的还聘请律师、寻求新闻媒体支持,把问题政治化,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反思这些涉法信访事件,其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社会方面因素。由于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部分经济主体缺乏起码的诚信,造成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合同欺诈等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事情经常发生,部分人对社会诚信持怀疑的态度。这虽然与政府的市场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但是也反映了部分市场主体缺乏起码诚信,见利忘义的社会现状。这种现状反映了社会诚信度下降,自然也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的认识。同时,一些不负责任的报刊、网络媒体对信访案件不进行深入的调查与严格的审查,即听信一方大肆报道宣传,加上现代宣传媒体的及时、高效、覆盖面广,其所产生的舆论压力,大大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办理,同时也催生、助长了极端涉法事件的发生、发展。

    二、司法公信力下降。有的老百姓不相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正的,不相信下级司法机关的判决是正确的。民众一旦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就会寻求法律之外的途径解决问题。民众过于追求信访这种法律之外的解决方式,可能会导致这样的循环:因为法律没有诚信,所以求助于信访;因为越来越多的人求助于信访,所以法律更没有威信。司法公信力下降具体表现在:1、案件审判质量不高。个别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定性把握不准,在客体和程序方面存在处理上的错误,造成裁判不公,客观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要求解决,但是有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2、某些法官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的统一。在最初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当事人不能服判,留下后遗症。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对案件不愿做深入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合伙、土地承包等纠纷,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判则判,不服上诉去,导致一些案件案了事不了,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同时,一些执行案件长年不能执结,特别是“涉政府”、“涉村”案件执行难问题仍未解决,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3、案件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意而上访申诉。有一小部分案件在实体上程序上有瑕疵,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审判机关来说一百起案件错了一起是百分之一,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他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反映。部分上访申诉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不懂得申诉程序和要求,或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致,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使案件陷入无法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境地。4、法院接访存在推拖现象。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既不上诉,也不申诉,而是采取上访的方法为自己讨说法,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程序,一审法院不好处理;另一方面,上级法院接待这样的上访,常常一转了之,仍交给下级法院处理。还有的答复复查的,往往几个月都没有回音,导致当事人上访不休。

    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民众法律意识淡薄,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移到法治轨道上来,中国老百姓不相信法律,相信心中的“包青天”,所以一些涉法上访人员产生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扭曲心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所谓信访经验的广泛流传,和它在某种程度上所起到的示范作用,使得当事人进行信访大有不到北京不罢休的信心和理由,于是,大量本应由基层解决的案件不得已而摆上高层领导的案头。于是当事人片面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公正处理,只有找有关上级领导,让其向法院进行干预,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有些涉法上访不到最高法院,反而到中纪委。有些上访基层法院根本不知道,直接到了省市法院,到了北京。或者他们撇开了法院,而国家信访局也根本不了解上访者反映的情况,只是开个催办函。上访者拿到催办函,便以为拿到了尚方宝剑,要求法院解决问题,不解决又上访,这种循环上访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权威。

    四、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在上访者中有的是有理上访,也有的是为无理要求而上访。他们认为,地方党委政府和法院都怕上访,不管有理无理,反正跑跑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而事实上也是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和法院由于害怕当事人进京去省上访,不是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处理,害怕造成不好影响,一味妥协迁就,使得无理上访人尝到了甜头。比如,我院处理的冯某信访案,冯某曾数次进京上访,他对村里的人扬言:“我在家闲着没事,隔段时间到北京悠悠,散散心,法院得到消息,马上派人去接我,对我好吃好喝好招待,还报销我的车票和住宿费,何乐而不为呢?”有的无理上访人掌握法官怕上访的心理,动辄以上访相要挟,致使法官迟迟不敢依法公正下判决,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针对涉法上访以上四个方面的成因,笔者认为,解决群众涉法上访绝不能再沿用过去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应探索建立长效的舒缓社会矛盾的超前防范机制,具体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畅通法律救济渠道。几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从理论上讲,依照宪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等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本可以成为几乎所有涉法案件的终局裁判者,即司法权为终局权。要保证法律救济渠道的畅通,在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力求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第二,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在今后的普法教育中,应当加强司法权运作方式的宣传教育,人们在知道司法权力是如何运作的之后,就会更多地了解自己败诉的原因,增强服判息诉的观念。对一些常用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刑法、婚姻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应结合审判实例教育当事人,让当事人了解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从而明白自己的主张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第三,加强对法官的培训。要着力抓好法官四个方面能力的提高。一是提高诉讼调解能力。积极探索调解方法和调解艺术,不断丰富和完善调解经验,提高诉讼调解率。二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审判员之间加强学习交流,多开观摩庭、示范庭,庭审中把握重心、明确焦点、查清事实、引导举证质证、大胆认证、掌握庭审节奏,提高开庭成功率。三是提高适用法律能力。法官必须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搞清立法本意,正确适用法律,把案件办成铁案。四是提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要写出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必须要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写作基础知识水平以及必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综合的社会知识和实践经验,还要有责任心。有的上访人员就因为法律文书中错字、表述不清而不服上访。法院必须加强对法官这方面能力的培训。

    第四,强化调解工作,加大诉讼调解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使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从源头上遏制上访事件的发生。尤其是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法官,要把调解作为减少涉诉上访的重要手段,增强调解意识,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机制,加大调解力度,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建立和完善激励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调解率,保证调解结案的案件占办结案件的70%以上。

    第五,建立“三访”案件的重点接访制度。“三访”是指初访、极端访和集体访。一是要做好初访。初访接得好,该解决的问题解决了,上访人满意而归,很可能一去不回,不再上访;初访接得不好,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方法简单,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还会产生新的问题,造成上访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因此,初访接得好坏直接关系到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是否会发生,意义重大。二是要做好极端访。对于极端访,要做好全面的预防工作。无论当事人的威胁真与假,领导都应亲自指挥。要不厌其烦的做好其矛盾化解工作,工作要做细、要到位,想方设法缓解紧张气氛,缓和对立情绪,避免恶性事件发生;当然,关键是要实实在在解决问题,才能彻底根除后患。三是要处理好集体访。实践证明,每起重大集体访的背后,大多都有幕后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因此处理好此类案件,关键是要控制好组织指挥人员,晓之以利害,做好其思想工作,才能有效控制事端、平息纠纷。而对其他上访人员,则重在疏导教育,切不可激化矛盾、火上浇油,酿成事端。

    第六,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要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诉息访的效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此外,法院系统还要通过自上而下设立涉法信访案件鉴别认定机构,密切信息通报联络,涉法信访案件在一级法院得到认定后,该信访案件不再进入程序,避免当事人缠访缠诉。最终建立一套具备信息灵敏、反应快捷、责任明确、措施得力的功能、并能充分发挥畅通言路、消解矛盾作用的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张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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