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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住宅被相邻楼房阻光,为维权老人状告建设单位

  发布时间:2014-05-28 08:30:17


    王某今年54岁,早在八九年前盖了一栋二层小楼居住,本来生活环境舒适,但自旁边住宅小区楼房建起后,一下子烦恼就来了,自家住宅通风采光大不如前,严重影响了王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王某多次找该楼房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均置之不理,故王某一纸诉状将三家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中,王某认为,三被告开发的住宅小区位于原告房屋南边,最北边紧邻原告房屋的7号楼离原告房屋约6米远,楼高六层约20多米。被告开发的该住宅楼规划建四层,被告违法私自建成六层,严重违背了建筑规划许可,违反了国家的楼间距规划标准,严重妨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故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15万元赔偿金。

    建设单位甲公司、施工单位乙公司均未答辩也未出庭。

    丙公司答辩称,其没有参与住宅小区的开发,与该小区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结果

    此案经过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王某赔偿金20000元,乙公司与丙公司不承担责任。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主动申请撤诉。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被告甲公司作为所建小区的建设单位,在建造该小区七号楼时未按规划实施,将原规划的层数四层擅自变更为五层,对相邻的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不利影响,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甲公司支付赔偿金,理由充分,但其数额过高,应予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乙公司、丙公司支付赔偿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王某赔偿金20000元。

    点评

    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因建房引起的相邻间采光、通风的纠纷也大量涌入法院。在该类纠纷的处理问题上,对于处理方式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也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以上原则性规定,如果相邻楼房之间的通风、采光、日照间距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则可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就可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案中,小区楼房属于超出规划证所规划内容而另行加盖建筑物,诉讼时该楼房主体已完工,从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出发,如拆除建筑物,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应以赔偿损失而代之。对赔偿损失方面,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项目和标准,就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之,综合考虑房屋因通风采光问题价值的下降,以及受侵害方因受到影响所多出来的电费等支出,使双方当事人双赢。本案中结合王某受到的实质性损害,判决建设单位赔偿20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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