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 告
发布时间:2014-05-30 08:43:40
刘艳(焦作市马村区新靳西街734号):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恒晖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樊仲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裁定:本案按原告焦作市恒晖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Ο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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