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琐事与妻子、妻妹发生矛盾,一时头脑不冷静开车将小姨子撞伤。2月20日,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陈某是焦作市人,2008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8日上午,陈某因为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陈某盛怒之下一脚将妻子踢倒在地上,已有三个月身孕的妻子哭着跑到本村的妹妹家里诉苦,妹妹听后非常气愤,立刻拨打手机给自己的老公,让老公张洋(化名)和自己一起去找陈某说说理。
当日18时,陈某的小姨子和张洋来到陈某的家里。进门后小姨子就问陈某:“我姐都怀孕了,为什么打她,还把她打那样。”陈某自知理亏,对小姨子说,你们出去,别在我家里喊。
张洋听陈某这么说,气不打一处来,大声说:“就在这喊,咋啦!”说罢,打了陈某两拳,又一把薅住陈的头发,踢了几脚,打完,小姨子和张洋转身离去。挨打后的陈某看到门口围了好多看热闹的人,感到自己受了极大的侮辱,头脑一热,遂发动面包车向小姨子他们追去。
听到动静的张洋扭头看到姐夫的面包车冲来,下意识的往旁边一闪,躲过了车,而小姨子由于躲闪不及时,被车撞成了轻伤。事情发生后,陈某很是后悔,其家人与被害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征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陈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经过共同协商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书,征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庭审中,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庄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