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市民李大妈在公园跳舞不幸受伤,她自称是舞伴伤了自己,于是把近70岁的张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近期,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为跳舞引起的案件,最终因李大妈不能举证张大爷是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今年已经65岁的李大妈是一个舞迷,她每天都会去公园锻炼身体。据李大妈称,去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她在公园跳舞时,被告张大爷走过来找她一起跳。由于张大爷不会用正确姿势跳舞,在她伸出右脚时,张大爷已先迈出左脚,正好踩在她脚面上,造成自己受伤。
李大妈称,此次事故导致她生活无法自理,只能请保姆照顾。经核算,李大妈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5000余元。为了讨个说法,李大妈将张大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大爷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可是,被告张大爷在庭审中辩称,在李大妈所称的跳舞受伤那天,他根本就没看见李大妈,更没伤害过她。因此,张大爷不同意李大妈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大妈自述去年年底在公园与人跳舞,被人踩伤右脚,经医院诊断为右脚脚踝腓骨远端骨折。根据庭审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李大妈对被告张大爷是侵权人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原告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大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