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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法院反映当前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与救济建议

  发布时间:2009-09-07 17:49:54


    当前,人民法院受理农民工维权以及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案件不断增多。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群体的权益,通过审理此类案件,仍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其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不利于对农民工的保护。

    一方面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为了找一份工作养家糊口,很多农民工不得不接受雇主的苛刻条件,不敢争取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农民工受观念的影响,也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就非常被动,因为依靠法律解决纠纷需要相应的证据,没有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就为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的数额等带来了困难,致使劳动部门、法院不能及时有效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克扣、拖欠和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普遍。

    以焦作地区为例,农民工月工资一般是400-600元。这么微薄的工资,包工头和用人单位的老板还不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按月支付,民工一般每月只能领到一点生活费,一年的工资要到年底结算。可是到年底,民工的工资不是被包工头、老板克扣,就是被包工头老板以资金紧张等为由拖欠。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领不到,更不用说养家糊口了。

    三、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差。

    有些建筑、煤矿、化工等行业,特别是私企,安全防护设备不齐全,造成民工身体受伤,甚至发生死亡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环境恶劣,严重影响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有的农民工在强辐射、强噪音、高粉尘的工作环境下作业,严重影响到身体健康。比如一位民工所在的公司没有除尘设备,灰尘满天飞,戴上口罩,鼻腔内也全是脏的。据他讲,他在该公司工作不到二年,已感到出气不畅等症状。

    五、劳动强度大,任意加班加点,而不给加班费。

    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有的农民工工作长达十五六个小时,却领不到加班费。

    六、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无着落。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养老、医疗保险金等“四金”。为了不出这笔钱,有的用人单位就不报、瞒报、少报。多数农民工甚至只要工资,根本不要求“四金”。

    七、歧视农民工的问题突出。

    和城市籍工人相比,农民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现象并非个案。据调查,2006年我国农民工年平均收入7390元,远低于正式工人14040元的平均收入。农民工子女上学要交纳择校费、借读费、捐资助学费等,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上学一样的待遇。城市政府从城市管理利益出发,对农民工的进城设置了种种制度上的限制,主要是各种各样的收费,如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等。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及时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当其权利受侵害时,思想极端,容易走上违法犯罪或自杀的道路,这不能不引起全社会高度的重视与警惕。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排斥农民工的歧视性措施。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确立农民工法律救济制度。从法律角度上,给予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提供缩小与强势群体间差距的机会,一旦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应当采取优先性的法律方法予以救济。具体的讲,对农民工而言,他们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要实现他们的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应该对他们采取非对称性优待的权利保障方式,实行不同的法律规则。使农民工所享有的权利资源较之用人单位或雇主可运用的资源更充分一些,促使保障农民工权益不仅成为国家的法定义务,更是用人单位或雇主所应尽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长期以来,城市居民享受着国家的社会保障资源与各种福利,而农民仅能享受极其有限的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使其有法可依。

   3、农民工应依法成立工会。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其权利容易被漠视,农民工的维权也势单力薄。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农民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利用工会的力量和用人单位协商谈判,建立起一种长期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改变过去的不利景况。

   4、完善有关农民工权益的证据制度。对用人单位与民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并在有关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在农民工成为涉诉主体的纠纷中,应加重用人单位或雇主的举证责任,实行有条件的举证倒置,避免因农民工的力量弱而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导致不公正的败诉。当前可由最高法院和劳动部门制定相应的解释,规范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证据规则。

   5、人民法院应出台相应的措施,加大对农民工涉诉案件的审理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纠纷等案件,最大限度地依法采取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农民工诉讼的指导。

   6、健全司法救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支持和物质保障。许多农民工因交纳不起诉讼费而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权,当前最高法院出台的有关司法救助的解释没有将农民工列入救助的对象,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修改司法解释,将农民工纳入司法救助的对象中,缓、减或免交农民工的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张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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