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贞玉: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刘瑞霞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刘贞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3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其中2007年6月15日至2008年6月15日之间利息按月息9.9‰计算,罚息自2008年6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点九五计算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 二、被告刘瑞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瑞霞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贞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元,由被告刘贞玉、刘瑞霞各负担36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