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杰、曹营军: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被告许军、高红梅、周永利、姬保太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许军、高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9万元并支付罚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95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2、李育杰、曹营军、周永利、姬保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李育杰、曹营军、周永利、姬保太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军、高红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许军、高红梅、李育杰、曹营军、周永利、姬保太平均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