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海超:
本院受理原告李胜利诉被告牛冬成、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范红卫与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牛冬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胜利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二、被告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范红卫、葛海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范红卫、葛海超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牛冬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牛冬成、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范红卫、葛海超平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