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斌(焦作市解放东路1号院4号楼304号):
张全利(焦作市塔南路二号院54号):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柳江涛、王艺润、张晖、李子军、许波与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要求被告柳江涛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由王艺润、张晖、李子军、许波与你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 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11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