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呈逐年急剧增长态势,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为例,2005年受理赡养案件9件,2006年截至11月底受理15件,今年较去年上升75%,这一现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爱老人,关注老年人的生活,使老有所养,不仅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近些年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赡养案件有增长趋势,这里既有社会因素,也有公民个人因素,但后者是赡养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部门之一的人民法院,应针对这种现象制定出相应的调整对策。
一、赡养案件上升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社会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工作、学习所需的时间越来越多,导致了部分人执著地追求物质享受,淡漠了尊老爱幼的社会意识。久而久之,不赡养父母的现象也多了起来。
(二)公民素质原因。主要包括:
1、有的父母年轻时只知道自己辛苦操劳,和子女缺乏沟通、交流,对子女缺乏了解,没有从生活、学习上关心、爱护子女,导致父母和子女之间无感情、亲情可言。等父母年老无劳动能力了,生病了,子女同样对父母漠不关心,有的甚至还虐待父母。
2、有的父母在分家析产时不能做到公平对待,子女则因分家不公而不赡养,认为谁多得财产谁多尽赡养义务,未得财产就不赡养。法院要判其尽赡养义务,就要求重新分家。有的则认为不要财产或者放弃财产就可不尽赡养义务;有的甚至要求先分割父母的财产,然后再谈赡养,要求法院判决赡养时把被赡养人的财产、丧葬费一并下判,出现父母未死先谈继承的笑话。
3、老年人在平时帮助儿女做些力所能及的活时,做的多了、少了,子女认为不公平以及其它原因产生矛盾。有的因为性格上的差异,双方都不能容忍对方的一些行为和做法,从而导致父母子女间互不说话,互相猜测。无理要求法院判决赡养就必须加上老人要帮助子女做些什么事或改变什么行为等内容。
4、有的子女在外地工作,顾及不了家中父母。但有的子女只顾自己在外逍遥生活,甚至几年不回家探望父母,哪里顾得上在家父母的温饱,更谈不上尽赡养义务了。有的有钱养宠物但无钱养老父母。
5、有的家庭妻子当家,生活中大大小小的事都由妻子说了算。但她们和公婆的关系紧张,每到给粮食、给生活费时,总是吵闹,甚至大打出手,达到阻止丈夫尽赡养义务的目的。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无特殊情况只能由自己的子女承担,对不讲理不懂法的儿媳无有法定约束。
6、有的兄弟姊妹七八个,他们的父母却无人赡养。子女之间相互观望、推诿,导致老人生活无着落,精神痛苦。
7、有的子女以男子入赘或者女儿已出嫁为由,对父母不赡养;有的认为自己的养父母、继父母不是亲生父母而不赡养;有的认为自己小时候跟爷爷奶奶生活长大的而不赡养父母。
8、有的弟兄、姐妹分别赡养父母,即一个子女赡养一个老人。由于其中一个老人先死亡,另一子女就不愿再独立赡养活着的老人,认为应由全体子女来共同赡养活着的老人。
9、有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能承担已丧失子女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的赡养义务,他们认为已隔代了,老人的生活与自己无关。
二、针对上述不赡养老人的原因,山阳法院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一)赡养案件快审、快结、注重调解。适应案件诉讼主体和案件标的的特殊性要求,强调原告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或者即便原告有一定的过错,被告理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明确责任,注重调解,做到情理结合、法理结合,使当事人能主动认识到不赡养老人的错误。
(二)强化执行措施,加大赡养案件执行力度。执行过程中,做到快、灵、活,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坚决采取,杜绝赡养案件打白条现象,做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
(三)完善养老制度的改革,从源头上杜绝赡养案件的上升。要大力改革和发展养老制度,把家庭赡养与社会福利机构托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以家庭赡养为主,社会福利机构托养为辅的养老体系;采取相应措施,完善相关组织职能作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大力宣传法律,扩大教育范围。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活动,让老年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