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霞: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被告焦作市琅玛贸易有限公司、博爱县广信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杨四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焦作市琅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万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10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点一一五计算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2、刘春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刘春霞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对焦作市琅玛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4、驳回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焦作市琅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