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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09-09-10 09:02:45


    案情:张某系某县环保局局长。该县内三家主要排污企业按监测数据核算应缴纳排污费40万余元,但由于三家企业与张某协商,其只缴纳排污费20万元。在企业与张某协商收费过程中,一企业无偿把其自购的一辆奥迪轿车交由环保局使用,另两家企业为环保局配置了空调20余台,张某把该车开回家中私用。案发后,检察机关追查此车,把该车归还企业。

   争鸣话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法官解答: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张某系某县环保局的局长,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受贿罪的特殊主体条件;其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将县内三家主要排污企业按监测数据核算应缴纳的40万元排污费减为20万元,并收受其中一家企业自购的奥迪轿车开回家中私用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张某的行为不应以因某县环保局构成单位受贿罪而因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所负刑责论处。因为单位受贿罪在主观方面的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者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表现出来的,不是单位中某个人的意志。本案中,三家企业是与张某协商而将应缴纳的40万元排污费减至20万元,减收排污费的决定并非由单位作出,而是张某个人作出。

责任编辑:张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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