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欠欠: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冯战将、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冯战将、张欠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47万元并支付剩余利息、罚息(利息至2013年8月4日起按月息11.04‰计算至2013年12月30日;罚息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16.56‰计算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2、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对冯战将、张欠欠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6元减半收取即4253元,由被告冯战将、张欠欠、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平均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