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海、赵春秀: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被告马涛与你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马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借款1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06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2、被告夏志海、赵春秀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马涛、夏志海、赵春秀平均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