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白妮: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被告王小永、王永进与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王小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借款2.7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9年7月31日至2010年7月28日期间利息按月息9.9‰计算,2010年7月29日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逾期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点九五计收);2、被告王白妮、王永进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王小永、王白妮、王永进平均分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0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