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合江(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涧东公司开发1号楼3单元14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加庆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张合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加庆医疗费2509.64元、误工费12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合计2848.04元;2、驳回原告张加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合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