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云春(身份证号:41052********;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和平东街商业局家属楼4单元4号):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你与被告程道柏、李保利、刘翠云、焦作市广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云达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李玉芬、何云国、张礼君、王雪霞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要求程道柏返还借款49万元及利息、罚息,由你与李保利、刘翠云、焦作市广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云达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李玉芬、何云国、张礼君、王雪霞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11月20日下午17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