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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流程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4-11-18 11:04:59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有效服务案件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特制定当事人诉讼流程告知书进行提示。

    第二条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于立案受理的案件,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将案件办理环节的工作信息同步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设置在立案大厅的案件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或焦作市山阳区法院网司法公开平台,方便当事人随时查阅自己案件的办理进度和相关信息。

    第一环节  诉讼和立案

    第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自收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算的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原告接到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后,应按照法院书面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五条  审判业务部门自收到卷宗之日起15日内,完成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送达、诉讼财产保全、案件排期开庭、案件承办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确定、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

    第六条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案件,由立案部门在收到全部卷宗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立案审查登记、立案信息录入和卷宗移送业务部门等工作。各审判业务部门自收到卷宗之日起3日内,完成排期开庭、案件承办合议庭及主审法官确定、开庭传票送达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第二环节  审前准备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及案件移交审判部门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由立案部门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保全裁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保全及相关异议申请,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笔录。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保全裁定复议或变更保全措施申请后7日内,对需要听证或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进行听证。

    第八条  案卷移交审判部门后,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由审判部门依照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三环节  审 理

    第九条  案件开庭审理、组织听证的,应当庭评议。当庭不能评议的,合议庭一般应在庭审或听证结束后5日内进行评议,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第十条  各类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向本院主管院领导或省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环节  送达、结案和归档

    第十一条  各类案件一般应在裁判文书签发后5日内送达案件当事人。送达方式一般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采用邮寄方式不能送达当事人的,应自收到回执之日起3日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二次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直接送达。

    第十二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委托工作。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7日内进行送达,在送达后3日内将送达回证等材料回复委托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报结审核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移交书记员在二个月内装订归档。有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况,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归档。上诉、抗诉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承办部门应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案卷之日起7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书记员在一个月内归档。

    第五环节 卷宗移送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各类上诉(抗诉)案件的卷宗材料,第一审人民法院一般应在(网上)结案之日起60日内移送二审法院。涉及公告送达判决书、上诉状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在公告事由出现之日起5日内办理公告送达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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