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杨某、芦某和李某因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张某到一家网吧上网,无意间认识了在此上网的妙龄女郎芦某,张某见芦某长的貌美,便开始主动追求。芦某将此事告诉朋友李某、杨某后,二人和芦某商量怎么弄张某一笔钱花花,三人就借机要求张某请客吃饭。席间,杨某、李某、芦某频频向张某劝酒,使其醉酒昏睡。杨某用一次性筷子从张某的短裤口内将钱包掏出,将包内的1100元现金拿走。因芦某、李某胆怯,杨某便抽出200元放回张某的包内。后三人将900元分掉并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芦某、李某以将他人灌醉的方法抢劫其财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三名被告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