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进财(董进才):
本院审理原告荣福秋诉你与被告王建春、买东海、荣保利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王建春、董进财、买东海、荣保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荣福秋现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王建春、董进财、买东海、荣保利各负担22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