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3-06 09:16:55
江海涛、康小志: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被告陈杰、陈洪斌、郭超与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涉及调取证据,本院已经裁定中止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0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廉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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